平泉条码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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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条码如何申请?

作者:承德恒新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5 08:53:25

运用条码与ERP系统结合具体方法1.让供应商在不同的商品批次上打印不同条码;2.建立ERP条码收货识别系统,是物料编码、条码、收发货日期、数量一一对应;3.在ERP系统里对不同的物料设置一定的存货生命周期;4.定期打印存货周期报告;5.根据存货存放周期报告定期清理过期库存。

库存的危机意识库存是浪费;库存是犯罪;库存决定了公司的生命线——现金流;库存决定了公司的ROA(资产回报率);降低库存从仓库开始第一,盘点库存数据(InventoryDataAccuracy)帐物不符原因1.物料被生产部或供应商甚至是客户“临时借走”;2.账面没有入库,实物入库了,或者相反;3.物料放错地方了,没有按照库位、货位堆放;4.录入错误;5.莫名其妙丢失了?被盗了?导致重复采购、呆滞、或者无计划的停线……

第二,看FIFO(先进先出)未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因人为原因?疏忽?没有及时正确的执行设计变更?有没有呆滞产生?生产部退料?为什么?生产计划改变?为什么改?客户订单减少?为什么?物料品质有问题?生产半成品、成品品质问题?有没有及时做出MRB决定?如果客户订单减少或产品品质问题,我们是否需要调整主生产计划(MPS)?是否需要重新RunMRP?计划员是否知道?

第三,看收货(GoodsReceiving)关键问题是今天一共收了多少货?是否都按PO要求时间、数量到货、收货?有没有早交货有没有该到(到期PO清单)而没有到?供应商为何没有及时交货(OTD)?

第四,看出货、发料(GoodsIssuance)按生产计划,今天应该发多少料到生产线?实际发了多少?是否缺料?生产计划是否是批准的?是否所有的料都应该发?物料短缺原因是什么?短缺的物料,系统记录是多少?

传统零售业对于消费者来说最大的弊端在于信息的不对称性。而网上商店却完全打破这样的格局,将世界变平坦,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信息获取成本,使得消费者不再蒙在鼓里。

但是,如果网上商店所销售的商品并非我们在超市商场见到的同一产品,新的信息不对称就产生了,从而滋生了人们对网上商店销售商品的质疑,导致对产品、对网商的不信任。

要想解决网上商店和实体店销售产品的同一性问题,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每一件商品都用商品条码来标识。

我们平时见到的商品条码,条码符号下面的13位数字就是该商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代码。按照商品条码的编码标准与原则,同一产品的代码必须保证一样,不允许出现一物多码,或一码多物。

13位数字中的690是国际物品编码组织GS1分配给中国的前缀码(目前691、692、693、694、695也都分配给中国正在使用中),6901234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给我国某一生产制造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56789是生产制造企业自行分配给某一产品的商品项目代码,2是依据国际标准计算出来的校验码。由于每一个码段的分配都是唯一的,保证了该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该产品的代码在全世界任何一家商场都是唯一存在的。

在物联网时代下商品条码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零售结算,其多种功能已被社会所熟悉和接受,由此进入了深层次的发展阶段。

商品条码让网络零售参与方受益

近年来“我查查”等商品信息核验软件为公众带来了方便,满足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价格信息的即时了解,通过手机扫描商品条码实现了商品信息的查询核验。在越来越多的产品追溯系统中,以商品条码作为追溯码的案例比比皆是。

究其原因,商品条码的应用不仅仅局限于零售结算,其多种功能已被社会所熟悉和接受,由此进入了深层次的发展阶段。通过其编码唯一性特点,成为标识产品的载体,广泛应用于供应链管理、产品追溯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中。

网上商店为什么要用商品条码呢?一些大型网络商店与供货商联手,推出所谓的“低价赔款”的营销活动,那是因为同一产品在传统销售渠道中的代码与网上商店中的代码永远不一致,甚至在不同网上商店销售的都不一样,就是钻了不使用商品条码的空子,使消费者无法了解、确认、比较商品信息。正确方法是,网商所销售的商品如果是采购而来,通过商品条码可以确定该商品的生产企业,并保证该商品与传统零售渠道中的产品完全一致。网商销售的商品如果是自己加工或委托加工,并以网商的自有品牌销售,则应由该网商申请独立的厂商识别代码,网商通过给自己的商品赋予商品项目代码保证其全球唯一性,由此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当电商交易平台上的商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商品条码进行标识,无疑在昭告消费者其产品的品质保证。因为只有正式加入国际GS1组织,才能成为GS1的系统成员并获得全球唯一的厂商识别代码。通过给自己所售产品赋予商品项目代码,使产品在网上网下具有唯一商品代码,确保了产品标识的唯一。

人们在交易过程中,通过采集商品条码信息,自动生成订单。在后续的结算、配送、运输等环节,都以商品条码作为关键字进行追踪溯源,实现了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的融合,提高了供应链的效率,对实现产品追溯起到了核心作用。

其实,为了解决网络购物中的信用问题,我国几个主要的电商交易平台都推出了相关的举措。

阿里巴巴网络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就是对消费者的保障举措之一,基于商家交易记录累计,以及消费者对每一笔交易给商家的评价记录,淘宝网建立以星、钻、皇冠等为等级和标识的商家信用等级体系,并标注在商家网店显著的位置上,供消费者参考。

在阿里巴巴网络诚信体系中,体现了对商家、个人的信用评价,独独缺失了对所售商品的评价。为此,淘宝(含天猫)全面升级商品管理系统,并开放商品条码管理功能。这一举措要求商家在后台编辑的同时,要向淘宝提交商品条码作为补充。商品条码被视作商品发布的必备元素,也即意味着如果没有商品条码的宝贝将无法发布。淘宝更看中的是解决传统零售商O2O症结,让数据可以在线上线下流通。目前,包括手机淘宝、支付宝钱包、微信等移动客户端工具已经可以实现对商品的二维码扫码,甚至二维码付款。同样,如果淘宝可以全面管理线上、线下商品信息,商品条码同样是重要的流量入口。

无独有偶,敦煌网也推出了针对有商品条码的敦煌网会员专门打造专属展示区域。办理了商品条码的会员,通过产品管理后台补充商品条码、GLN全球位置码的信息。在商铺页面及产品详情页显示商品条码信息。在移动端展示商品信息并能够支持二维码扫描下单,实现交易。

在国家发改委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示范试点项目中,通过手机扫描网上商店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会链接到“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服务平台”上,获得该商品的产品基础信息、生产商的资质信息、生产许可证信息、产品质量信息等。网上商店上的商品条码,国家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信息服务平台信息页面。

网上商店采用商品条码标识所售产品,不仅有助于国内市场的销售,更重要的作用是可以极大地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产品品牌知名度,推动“中国制造”走出国门。

物流单元标志代码的编制规则

基本原则

唯一性原则:每个物流单元都应分配一个独立的SSCC,并在供应链过程中及整个生命周期内保持唯一不变。

稳定性原则:一个SSCC分配以后,从货物起运日期起的一年内,不应重新分配给新的物流单元。有行业惯例或其他规定的可延长期限。

扩展位

SSCC的扩展位用于增加编码容量,由厂商自行编制。

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

系列号

系列号由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厂商自行编制。

校验码

根据SSCC的前17位数字计算得出。

附加信息代码的编制规则

附加信息代码由用户根据实际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编制。

条码表示

SSCC与应用标识符AI(00)一起使用,采用UCC/EAN-128条码符号表示;附加信息代码与相应的应用标识符AI一起使用,采用UCC/EAN-128条码表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使用商品条码,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本省商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销售和自动化、信息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品条码。是国际商品流通领域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用来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商品条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受理商品条码注册及续展的申请;(四)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进行监督;(五)对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并引导和鼓励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自愿原则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推广使用商品条码的计划。第八条使用商品条码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三)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第九条商品条码注册的初审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初审合格的申请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后方可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十一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二)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三)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续展,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第十三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企业破产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对已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四条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接受委托加工商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和合同文本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也不得在商品的包装或标签上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八条申请注册、续展商品条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得收费。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十九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执行有关商品条码的国家标准。第二十条印制企业必须在取得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第二十一条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物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印刷业务。第二十三条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要保留印刷资格的,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印刷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议申请的,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条码印刷资格认可证书。

第四章服务、保障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五)其他必要的服务。第二十五条国有商业企业建设自动售货系统的费用,可以在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费中列支。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查验印制、使用商品条码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书,并对商品条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产品未售出的,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产品已售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条码印刷品,并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处以该批印刷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拒绝、阻碍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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